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辦理教育訓練課程,使教材符合實
    務需求,維持優質教學水準,提升工作知能,特訂定本要點。
十、各單位及本委員會辦理相關教材審查或出力有功人員,得依實際出力
    情節核實辦理敘獎,因推遲怠惰致影響訓練推展或品質者,並依規定
    追究責任。
    訓練中心承辦本委員會及教材、訓練、班期輔導人員,每半年視訓練
    班數、人數辦理敘獎,其標準如下:
(一)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,達五班以上或人數達二百人以上,嘉
      獎一次。
(二)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,達十班以上或人數達五百人以上,嘉
      獎二次。
(三)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,達二十班以上或人數達一千人以上,
      記功一次。